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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产教融合需要进一步细化政策
日期:2022-12-28 15:44:07  发布人:sgb  浏览量:11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延伸教育链、服务企业链、支撑供应链、打造人才链、提升价值链,推动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企业结构相匹配的现代职业教育结构和区域布局。这为推进产教融合,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指明了发展方向和改革路径,有助于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但其落地,还需要更加细化的政策。

目前,社会各界均反映职业院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差,其中的关键原因在于产教融合制度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势必严重影响我国人才培养的总体质量,难以满足新时期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急迫需求。当前实践中,产教融合多为缺乏法律法规指引和约束的“自愿行为”。学校和企业双方的责、权、利,实习过程中实习生与企业之间的相互权益、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障等规定不够健全,体现不出实体法规定和确认的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企业、学生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没有程序法规定实现权利的必要规则、方式和程序等,成为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由于责权利关系不够明确,企业在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时出现的任何问题(如人身伤害等)均有可能要承担无限责任,使许多企业即使认为十分重要也不敢或不愿承担培养学生的工作。

为了推进政策充分实施,有必要因地制宜增加强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规定,完善有关奖惩制度,强化企业在工学结合人才培养中的责任和权利。建立实习学生的劳动保护制度,免除学生、学校、企业的后顾之忧。明确行业、企业需承担的职业教育义务,如人才需求的研判、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职教课程开发的参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的接纳,同时增加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享受的权利内容,如明确的减免税等政策,形成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产教融合指导机制,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产教融合经费保障机制,运用公共财政适当补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所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力和物力成本。明确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的责任,将行业人力资源预测、行业发展规划、职业资格等级考核、实习实训指导等事宜,纳入行业协会的职能范围。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长效机制,推动产教融合从感情机制转向利益机制和组织机制。建立奖励激励机制,为产教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政府设立产教融合企业资质认证制度和企业贡献等级评级制度。建立产教融合评价机制,使之成为政府在校企合作中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成为企业评优、学校评优的主要依据。

完善支持职教发展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企业提供实习岗位的税收激励,规范税收减免范围。参考国外相关优惠措施,可将提供实习岗位企业的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纳入税收减免范围,同时根据实习培训专业、内容、方式分类确定减免额度。国家对聘用职业教育学生的企业提供税收激励,允许聘用职业院校毕业生的企业1-3年内享有定额的税收减免或毕业生工资部分比例的减免。适当提高企业职业培训支出限额税收的扣除比例,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加大对职工的技能培训力度。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企业属性的重要体现,既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也是职业院校社会服务的基本抓手。通过产教融合,职业院校可以从企业获得收入,用于改进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的绩效工资,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国家鼓励企业设置专门性的职业教育岗位,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将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推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政府对产教融合的典型企业进行奖励,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并对其进行财政、金融和土地等的支持,减免有关税费等。企业可以综合利用技术、设备、管理、设施等要素,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政府对企业办学进行扶持,方式可以为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奖助学金和贷款等。对于非营利性职业教育机构,政府参照有关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采用资金奖励、经费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

(作者:薛二勇,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教授)